一、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登記行為,保護公司、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中涉及的公司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五人以上發起人,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國有企業改制登記的有限公司;
(五)國有企業改制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程序中涉及的企業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設立的企業法人: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有制的經濟組織;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經濟組織;
(三)聯營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四、本程序中的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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